设备期间核查的一般要求
2019-11-22
期间核查适用于所有设备,但不是所有设备均需要进行期间核查,(条件具备的情况下)在确定设备的期间核查范围时,机构宜重点考虑以下设备:
3、历次校准结果波动较大或临近最大允许误差的设备;5、使用或存储环境(振动、高湿等)恶劣或发生过剧烈变化的设备;7、稳定性差(易漂移、易老化等)且使用频繁的设备;9、使用中易受损、数据易变或有可疑现象发生的设备;12、对测量结果有重要价值和重大影响(如较大风险等)的设备;14、使用前对核查有要求的设备,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开机对其灵敏度和稳定性的核查。对于实施期间核查的设备,机构应根据(检测/校准)方法对设备的要求确定核查内容、核查方法、结果判定等内容。
机构应对期间核查做出文件化规定,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作业指导文件的内容应明确具体,便于操作人员理解和实施,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:1、核查设备,包括设备的名称和唯*一性编号等信息;3、核查标准,包括名称、唯*一性编号、计量特性(如参考值和测量不确定度)等信息;4、核查时的环境条件及要求,应确保核查的环境条件不对核查结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;必要时,期间核查作业指导文件在发布实施前,机构应对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,验证的方式如人员比对、方法比对等。期间核查的记录应准确、原始、完整,具有可追溯性,至少具备以下要求:3、完整性:记录应包含足量的信息,如核查对象、核查项目、环境条件、核查地点、核查数据及处理结果、核查结果判定方法及判定结果、核查人员、核查日期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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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设备哪些需要进行校准? (单选)